退耕还林条例的补助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 ,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 ,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 ,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 、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 ,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 。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 ,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 ,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 、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 ,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 ,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 ,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 、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 ,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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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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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稀那 2026年03月04日

    我是娜莱号的签约作者“诸稀那”

  • 诸稀那
    诸稀那 2026年03月04日

    本文概览: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 诸稀那
    用户030412 2026年03月04日

    文章不错《退耕还林条例的补助》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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